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耕地质量保护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