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质量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土改良、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沃土工程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