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其品种、地点、生产种子面积、法定代表人等内容需要变更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期满三个月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