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凡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