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包括下列内容:

(一)爱护公共消防设施,不埋压、圈占消火栓;

(二)不乱堆可燃物,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公共通道;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健康的成年公民应当参与扑救初起火灾;

(六)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