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已废止办理房屋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符合登记条件的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五)依据登记内容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