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对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或解除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机关,应当及时向房屋登记机构送达相关文书,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