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已竣工房屋经初始登记后,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权利方可登记;未竣工房屋经预告登记后,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权利方可登记,但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