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已竣工房屋经初始登记后,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权利方可登记;未竣工房屋经预告登记后,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权利方可登记,但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除外。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