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前,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即行终止。申请撤回登记,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共同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以书面形式提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