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申请人与提交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提交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三)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已有记载不冲突;(四)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情形;(五)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