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