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水行政管理体制,完善管理职能。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渔业、林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