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