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