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禁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总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禁止或限制排污的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能独立完成前款规定的核定时,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禁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意见,对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污染物排放实行严格监管和总量控制。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