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限制开采区或禁止开采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开采区内,应该根据超采程度,核减开采控制总量和取水单位年度取水指标。在禁止开采区内,应当停止新增取水许可,对已经许可的现有取水井,应当限期关停。限期时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本着从速关停的精神确定。限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