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九条已修改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出现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情况时,应当停止开采地下水。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自建取水工程设施,取用地下水。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