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优化配置调入水,科学利用雨水和再生水。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