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在签订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合同时,应当载明预留合同总价款20%的待结工程价款,依照本条例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的还应当载明经过审计机关审计的内容。工程竣工决算时,以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