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市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能监察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和电子邮箱、网址。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