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监察考核制度,将节能降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促进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的监督检查。市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节能监察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加强对县(市)、区和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节能工作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