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和业务考核,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