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相关部门应当实施现场监察:(一)重点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二)受理举报或者通过现场检查等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法用能的;(三)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的;(四)其他应当进行现场节能监察的情形。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