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报废汽车以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