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回收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