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回收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居民区、医院、学校、办公区等公共场所相对隔离;(二)有外墙围挡,不影响城市容貌;(三)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四)再生资源分类储存,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五)定期进行消毒;(六)防火、防盗设施齐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