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侵占绿地的建(构)筑物限期无偿拆除。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