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依树搭建或者围圈树木,利用树木或设施悬吊、系挂物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
(三)损害花草树木,采花摘果,采集籽种,践踏绿地,在建(构)筑物、设施、树木、路面上涂抹、张贴、刻画;
(四)擅自在绿地行驶和停放各类车辆,在甬路行驶或停放机动车辆;
(五)割草、采药、放养家畜家禽;
(六)焚烧垃圾、树叶等杂物;
(七)机动车辆等进入滩涂地;
(八)捕杀、伤害动物;
(九)损坏和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设施,擅自爆破、挖沙、取土、耕种;
(十)倾倒垃圾、渣土,擅自设置垃圾点,堆放物料;
(十一)擅自设置经营摊点;
(十二)其他损害城区河系公园绿地、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