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检疫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在畜禽离开饲养地时,对畜禽进行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应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