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没收肉品、肉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货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