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肉品,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