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畜禽、肉品,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