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畜禽、肉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

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企业资格。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