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实行宰前、宰中、宰后检验。检验项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合格的肉品,由检验员出具检验证明,并在肉品或者包装物上作出检验合格标志;对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