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屠宰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从事生产,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给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

(二)严格执行畜禽临宰前静养的规定;

(三)不得收购私宰畜禽肉品;

(四)不得屠宰病(毒)死畜禽及已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畜禽。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