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屠宰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从事生产,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给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二)严格执行畜禽临宰前静养的规定;(三)不得收购私宰畜禽肉品;(四)不得屠宰病(毒)死畜禽及已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畜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