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一)发现河道受到人为的或自然的破坏及时上报、抢救和保护,使河道免遭破坏或减轻破坏程度的;(二)积极组织职工和群众参加河道整治和维护成绩突出的;(三)在防汛期间因管护完好、抢险得力未造成决堤、淹没等重大事故的;(四)护堤护林成绩显著的;(五)在河道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