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发现河道受到人为的或自然的破坏及时上报、抢救和保护,使河道免遭破坏或减轻破坏程度的;

(二)积极组织职工和群众参加河道整治和维护成绩突出的;

(三)在防汛期间因管护完好、抢险得力未造成决堤、淹没等重大事故的;

(四)护堤护林成绩显著的;

(五)在河道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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