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整治第十三条已修改建设项目有关水工部分应由具备水利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由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监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