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其评审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每年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