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