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剽窃、假冒、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