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拍照或者摄录的资料,并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