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