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废渣场;

(二)乱占土地、取土、烧窑、采石、挖沙、采矿、葬坟;

(三)砍伐林木、捕杀鸟兽;

(四)电鱼、毒鱼、炸鱼;

(五)随意张贴广告、标语和堆放、悬挂有碍村寨容貌的物品;

(六)其他破坏或者影响民族文化村寨景观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