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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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内外团体、个人在民族文化村寨从事考察、采风、旅游和其他活动时,应当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得损毁民族文化村寨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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