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内外团体、个人在民族文化村寨从事考察、采风、旅游和其他活动时,应当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得损毁民族文化村寨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