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对外开放的民族文化村寨拟定限制摄影、录像、录音、文字收集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民间工艺和实物名称,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摄录和收集传统技术性、艺术性的工艺流程、历史科学价值资料,应当报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