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民族文化村寨内的水管、电线、电话线、闭路电视线等设施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道路、给水、排水、垃圾池、垃圾箱等基础设施的外观设计、制作材料应当与民族文化村寨传统建筑风格相协调。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