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与民族文化村寨建筑风格不协调的,应当按照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或者迁出。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