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对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建设方案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文化、建设、民族事务、旅游等相关部门的专家进行论证。民族文化村寨内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民族文化村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