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或者倾倒废渣、粪便、垃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水质的废弃物;

(二)炸鱼、电鱼、毒鱼、钓鱼;

(三)放养畜禽、投饵养殖;

(四)进行水上旅游文娱体育活动;

(五)设置经营性餐厅、娱乐设施;

(六)毁坏水库坝体测量标志、水文监测等设施;

(七)其他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